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沅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沅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沅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徐沅駿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35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竹簡字第53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竹簡字第15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107年11月14日下午3時│106年7月8日上午某時│107年7月24日14時44分││犯罪日期│3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許│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號│毒偵字第101號│字第2077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55號│108年度竹簡字第535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02日│108年08月05日│108年08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55號│108年度竹簡字第535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53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27日│108年09月10日│108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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