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停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停字第25號聲請人 鄭鎧澤 兼法定代理人 鄭濬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