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陳采妍 被告 朱敏榛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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