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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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四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革非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此項聲請救助之事由,應釋明之,亦為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所明定。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再專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既規定:專利權人因發明專利權受侵害訴請損害賠償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法院准否為訴訟救助,仍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要件審酌之,非可一律照准。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專利權受侵害為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三日
K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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