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炳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炳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炳森因營利姦淫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炳森因營利姦淫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受刑人張炳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營利姦淫│││││││├────────┼────────┼────────┼────────┤│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8年1月24日起至│97年10月8日起至││││98年4月2日止│97年11月2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332號│字第1033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18號│1265號│││├────┼────────┼────────┼────────┤││判決日期│103.02.27│103.09.09││├───┼────┼────────┼────────┼────────┤││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18號│1265號│││├────┼────────┼────────┼────────┤││判決確定│未上訴而確定│103.10.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932號│執字第179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