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吳泉貴 代理人 吳福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股票104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3-ND-59203-3││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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