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林張春珠 (地址詳卷)
林美玲 (地址詳卷) 林美霜 (地址詳卷) 林美絨 (地址詳卷)原告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地址詳卷)被告 丁枝財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