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楊信美 被告 高聖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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