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3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代理人 吳佩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嵩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吳明洋是否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㈡提出理賠新臺幣2,039,132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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