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洪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5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朝陽 │90年1月16日│91年1月16日│475,000元│0三三五0三│││1│││││││├─┼─────────┼───────────┼───────────┼────────┼────────┼──┤│00│陳朝陽│91年1月16日│91年5月31日│70,000元│0三三五0五│││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