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45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傑義 即慶豐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慶豐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証,如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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