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中增列各建物之「主要用途」(例如:住宅用、管理室)。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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