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徐慶宗
詹江素貞 楊善文 楊璟東 楊玉惠 楊菁 楊玉玲
楊婷涵 楊智傑 楊于霈 被代位人 楊林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伍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楊林崑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楊林崑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1,353,712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原告應繼分1/16=1,353,7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510元,尚須補繳8,95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楊江却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遺產名稱及數量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5,487,000計算式=177,000元/平方公尺X31平方公尺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708,000計算式=177,000元/平方公尺X4平方公尺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3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15,399,000計算式=177,000元/平方公尺X87平方公尺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4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64,800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價額核定5郵政儲金永和郵局帳戶存款592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遺產價額合計21,659,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