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
1月25日法矯字第0999002544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7月2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