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 邢祖榮 0000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股票號碼張數80-NE-000316~80-NE-000335共20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