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陳怡紋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阿鄉鄧權墩鄧國峰徐惠雯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被告鄧權墩提起抗告,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90號裁定廢棄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1,625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2,876元,尚應補繳5,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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