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筱珊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65號、105年度偵字第2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許筱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鄧如姍 (原名: 鄧如珊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