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永明 被告 李勝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64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