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45號原告 米恒毅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天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宣示日期欄關於「112年8月22日」記載,應更正為「112年8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