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86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佳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