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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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42號原告 江東益 被告 楊佳憶 即 楊佳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