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債權人 鍾旻 育法定代理人 吳美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愛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三、經查 鍾旻育 為成年且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故請表明吳美琪為鍾旻育法定代理人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吳美琪為鍾旻育之非訟代理人,則請併提出委任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