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53號原告河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 上原告與被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5,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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