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嘉夏 債務人 吳明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4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