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8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129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昆典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及集保股票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屏東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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