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請人 陳建帆
上列聲請人陳建帆因與相對人 鄭靖明 即 鄭清泉 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建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鄭靖明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二、抵押權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被繼承人鄭清泉(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