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博雄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林博雄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博雄被訴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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