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380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MASTER信用卡帳款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②VISA信用卡帳款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③如意金專案帳款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①伍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②壹萬柒仟參佰零貳元③玖萬零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百分之二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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