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歐洲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台幣壹佰元;由被告
戊○○負擔新台幣貳佰元;由被告丙○○、甲○○負擔新台幣肆
佰元;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壹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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