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文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59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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