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41號聲請人 鄧木川 即昌泰鐵工廠代理人 官佩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小芬┌─────────────────────────────────────┐│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昌泰鐵工廠│永豐商業銀│100年8月5日│12,495元│0000000││││鄧木川│行迴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