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原告信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運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46,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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