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黃瑞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刑保字第00000000號)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瑞文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蘇揚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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