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自台南縣○里鎮○○段1690-1、同段1692-1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前開1692-1地號土地上之二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即臨時建號817-1、817-2號房屋)遷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查上開土地及房屋經原告於95年2月28日因拍賣取得,有本院93年度執字第32111號函及土地謄本可稽,是以原告拍定之金額新臺幣1,633,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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