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因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八五六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六千元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資料無訛,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