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8號債權人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淑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何英華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㈢確認聲請人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