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76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田曉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債務人姓名之登報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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