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債權人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鴻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所載,貴公司對於案件是否核准,保有最終同意權,則於簽立上開約定書時,尚難謂本件債權業已讓與貴公司,而得以上開約定書為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鴻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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