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澎湖縣○○市○○段○○○○號、250-1地號及257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其所有人(即相對人劉**)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其現為何人所有。
(二)提出債務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便通知其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金額表示意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