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龍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若珊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