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7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吳俊緯 債務人 吳阿 月債務人吳 双喜 債務人 江素蘭
一、債務人江素蘭、 吳双喜 、 吳阿月 、吳俊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俊緯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吳阿月、吳双喜、江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1筆,共計新臺幣63萬0,59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3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俊緯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59萬9,10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阿月、吳双喜、江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57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素蘭、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99108│双喜、吳阿│8月26日起││一五│││元│月、吳俊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素蘭、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9108│双喜、吳阿│0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月、吳俊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