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梓文
邱毅吳建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梓文與邱毅、吳建南於民國103年10月12日凌晨0時4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號2樓「享溫馨KTV」,為吳建南唱歌慶生結束而準備離去之際,因結帳問題而對告訴人即「享溫馨KTV」服務生 王郁翰 心生不滿,竟基於共同傷害他人之犯意聯絡,由翁梓文先行抓住王郁翰之衣領,並以右拳毆擊王郁翰之鼻樑,王郁翰因而不支而被拖行於地,邱毅、吳建南隨即趁機分別以右拳毆打王郁翰頭部、以腳踹踢王郁翰身體,三人以此方式共同毆打王郁翰,致王郁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臉部挫傷(約8×8公分)與流鼻血之傷害,因認被告三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4年3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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