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聲請人 周芯妤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被告 施進添 之繼承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施素蓮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於原告甲○○對被告乙○○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1213號)時,為被告乙○○之繼承人 施佩辰 、 施琁方 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原告於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被告乙○○於判決確定後業已死亡,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之錯誤,相對人施佩辰、施琁方為其法定繼承人,現均未成年,且法定代理人為原告,利益衝突,不能行代理權,延遲將受損害各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均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