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吉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載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①│吉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南崁分行│102年9月10日│117,333元│0000000││││鄭載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啟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