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B室法定代理人甲○○
B室被告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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