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李玉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承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勝興 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承洲已於民國107年5月21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