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靈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9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政達書記官凃庭姍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韓靈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韓靈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9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6月23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182號、第3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0月26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9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11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91年2月28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2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二)另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1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②二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案)。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5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因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⑥因收受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③④⑤⑥四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1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下稱乙案)。前揭甲、乙兩案接續執行,於10
5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5年8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該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三)詎仍不知悔改並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05年12月14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道路之土地公廟,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內燒烤,產生氣化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2月14日晚間6時4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新竹縣竹北市○○○路與中華路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政達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表:
┌──┬─────────┬────┬─────────┐│編號│沒收銷燬或沒收之物│檢驗結果│扣押物品清單│├──┼─────────┼────┼─────────┤│1│白色結晶1包、淡黃│檢出第二│保管字號:106年度│││色結晶1包(驗餘淨│級毒品甲│院安字第90號(見易│││重各為0.1208公克、│基安非他│字卷第70頁)│││0.3277公克)及其無│命成分││││法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2│吸食器1組││保管字號:106年度│││││院保字第282號(見│││││易字卷第72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