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448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變更事項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