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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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怡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怡翔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怡翔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參酌施用毒品罪部分(附表1),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前科素行、查獲經過等一切情狀(詳原確定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原確定判決│備註│├─┼──────────────────────────┼─────────────┤│1│本院108年審訴字165號判決:黃怡翔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本院108年訴字776號判決:│原確定判決已就上開⑴⑵兩罪│││⑴、黃怡翔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⑵、黃怡翔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