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9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武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湖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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